相续放弃是指法定继承人向家庭裁判所申述,表示不愿继承故人的任何财产与债务的手续。当故人留有大额借款,或遗产仅为需要承担高额维护费的不动产等负资产时,可考虑采用此手续。需注意:相续放弃有3个月的熟虑期间,超过期限原则上将无法办理放弃。

相续放弃的期限(熟虑期间)

相续放弃的熟虑期间

相续放弃须在「知悉自己取得继承资格之日起3个月以内」向家庭裁判所申述(民法第915条)。

「知悉继承开始」通常指知悉被继承人死亡的时点。对于不知自己为继承人的情形,则从知悉自己是继承人之日起起算。

申述后不得撤回相续放弃。是否放弃须慎重判断后再行申述。

相续放弃申述所需材料

  • 相续放弃申述书(使用家庭裁判所提供的书式)
  • 载有被继承人死亡记载的户籍谦本
  • 申述人(放弃者)的户籍谦本
  • 被继承人的住民票除票或戸籍附票
  • 收入印花(每名申述人800日元)+ 联络用邮票
  • 申述人为被继承人子女・兄弟姐妹・孙子女・代位继承人时,须附加证明亲属关系的户籍材料

申述管辖家庭裁判所

相续放弃申述须向被继承人最后住所地所在的管辖家庭裁判所提出。若管辖法院距离较远,可申请将案件移送至申述人住所地的家庭裁判所。

相续放弃的效果与注意事项

  • 视为自始非继承人:相续放弃成立后,该人被视为从被继承人死亡之日起即非继承人(溯及效力)。
  • 继承转至次顺位继承人:子女全员放弃时,继承移至父母(直系尊属);父母亦放弃时,移至兄弟姐妹。若当事人不事先通知相关亲属,可能引发意料之外的连锁放弃,应予注意。
  • 放弃前不得处分遗产:相续放弃前擅自处分遗产(出售・消耗・废弃等),将被视为「单纯承认」(民法第921条),此后将无法再办理放弃。
  • 可申请延长熟虑期间:若3个月内来不及调查遗产状况,可向家庭裁判所申请延长熟虑期间(民法第915条第1款但书)。
  • 生命保险・遗族年金不受相续放弃影响:指定了受益人的死亡保险金及遗族年金不属于遗产,办理放弃后仍可领取。
  • 不动产管理义务可能持续:根据令和5年(2023年)修订的民法,相续放弃者在「其他继承人开始管理前」仍可能负有遗产管理义务(民法第940条)。

以下情形可考虑相续放弃

  • 故人留有大额借款(消费贷款・银行贷款・连带保证债务等)
  • 遗产仅为高维护成本的不动产而无现金资产
  • 故人曾为他人事业贷款的连带保证人
  • 希望由其他继承人继承全部遗产(亦可通过遗产分割协议实现)

樱花中央法务事务所的支持

相续放弃申述书制作代行・所需材料收集支援・放弃后继承登记手续(与司法书士合作),由樱花中央法务事务所行政书士负责办理。若3个月期限临近,请尽早咨询。初次咨询免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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