继承遗产并非对所有继承人都有利。若被继承人(去世者)留有大量债务或连带保证债务,继承人接受遗产的同时也将承继这些负债。此时可以活用「相续放弃」制度。本文由行政书士解说相续放弃的手续・期限・所需书类及注意事项。
相续放弃是什么
相续放弃的基本知识
相续放弃是指继承人通过向家庭裁判所申述,被视为自始不属于继承人的制度(民法第939条)。相续放弃后,无论是正资产(存款・不动产等)还是负资产(债务・借款・连带保证等),均不予继承。
⚠ 重要:相续放弃须向家庭裁判所进行「申述」,仅口头宣称「放弃」或向其他继承人表示「不要了」,在法律上不构成有效的相续放弃。
相续放弃的期限(熟虑期间)
相续放弃须在「知悉自己的继承开始之时起3个月以内」向家庭裁判所提出申述(民法第915条)。此3个月称为「熟虑期间」。
- 原则上从「知悉相续开始之日」起算,通常从知悉被继承人死亡之日起算。
- 若3个月内难以作出判断,可向家庭裁判所申请「熟虑期间的延长」(申请须说明理由)。
- 超过3个月仍未处理,将被视为单纯承认(继承全部遗产,含债务)。
- 若使用或处分部分遗产,可能构成「法定单纯承认」,此后将无法进行相续放弃。
相续放弃的申述手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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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述地点
被继承人最后住所地所属家庭裁判所 -
申述人
希望相续放弃的继承人本人(未成年人由监护人作为法定代理人申述) -
提交申述书
向家庭裁判所窗口或通过邮寄提交「相続放棄申述書」。表格可从裁判所官方网站下载。 -
审查・照会
家庭裁判所将发送「相续放弃照会书」,申述人须以书面方式回复放弃意思及理由。 -
领取相续放弃申述受理通知书
审查通过后将收到「相続放棄申述受理通知書」。可另行申请「相続放棄申述受理証明書」(向金融机关等提交时需要)。
相续放弃所需的主要书类
- 相续放弃申述书
- 收入印纸(申述人每人800日元)
- 通信用邮票
- 被继承人的住民票除票(或户籍附票)
- 记载被继承人死亡信息的户籍谢本
- 申述人(相续放弃者)的户籍谢本
- ※根据申述人与被继承人的亲属关系(子女・孙辈・兄弟姐妹・侄甥等),所需户籍文件有所不同
相续放弃的效果与注意事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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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续权转移至次顺位继承人
若子女全员放弃相续,相续权转移至父母(第二顺位)。父母也不在时,转移至兄弟姐妹(第三顺位)。相续放弃前提前告知次顺位亲属,有助于防止纠纷。 -
放弃后仍可能负有管理义务
依据2023年民法修正,相续放弃后若「现实占有相续财产」,须在相续财产清算人被选任前,以与自身财产相同的注意程度继续履行管理义务(民法第940条)。 -
人寿保险金・死亡退职金不属于相续财产
以被继承人为被保险人的人寿保险保险金・雇主发放的死亡退职金,属于受益人的固有财产,即使相续放弃也可以领取。 -
相续放弃不可撤回
家庭裁判所受理申述后,除存在诈欺・胁迫等情形外,相续放弃不可撤回。请慎重判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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