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本的遗嘱分为「公正证书遗嘱」「自书证书遗嘱」「秘密证书遗嘱」三种。其中自书证书遗嘱因无需费用、可自行制作而被广泛使用,但若不遵守书写规则,遗嘱将无效。此外,2020年施行的「关于在法务局保管遗嘱书的法律」(遗嘱书保管法)开始了在法务局保管自书证书遗嘱的制度。本文由行政书士解说自书证书遗嘱的书写方法・法务局保管制度及注意事项。

什么是自书证书遗嘱

自书证书遗嘱的特征

・ 全文・日期・姓名须由立遗嘱人亲笔(手写)记载,并盖章(民法第968条)
・ 无需费用・无需证人・可随时撤回・变更
・ 但只要有一项要件不满足,遗嘱即无效
・ 仅财产目录部分可使用电脑制作或附上存折复印件(每页须签名盖章)

自书证书遗嘱的书写方法(必须要件)

  • 全文须亲笔(手写)书写
    遗嘱正文须全部手写。使用电脑・文字处理机打印的内容无效(财产目录除外)。
  • 明确记载制作日期
    须以「令和○年○月○日」的形式精确记载。「○月吉日」等模糊表述无效。
  • 亲笔署名
    须亲笔书写户籍上登记的姓名。笔名・昵称原则上不可使用。
  • 盖章
    建议使用实印,但认印・拇印也有效。盖章为必须要件。
  • 加除訂正的方法
    訂正须按规定方式进行(用两道横线划掉訂正处,在旁边注明訂正内容并签名,再盖上訂正章)。不可使用修正液・修正带。

法务局的遗嘱书保管制度(遗嘱书保管法)

自2020年7月10日起施行的法务局遗嘱书保管制度,具有以下优点:

  • 防止遗嘱遗失・隐匿・伪造的风险
    存放于家中的遗嘱存在无法被发现・被隐藏・被伪造的风险,由法务局保管可消除这些隐患。
  • 无需家庭裁判所的检认手续
    自书证书遗嘱通常须经过家庭裁判所的「检认」手续(向继承人告知遗嘱存在并确认内容),但在法务局保管的遗嘱无需办理该手续。
  • 基本样式确认
    申请法务局保管时,法务局会对遗嘱的基本样式(手写・日期・姓名・盖章等)进行确认(但不审查内容的有效性)。

法务局保管的申请手续

  • 申请地点
    遗嘱人住所地・本籍地・所拥有不动产所在地之一所属管辖的法务局(遗嘱书保管所)
  • 申请方式
    遗嘱人本人必须亲自到窗口办理(不可委托代理人申请)。需提前预约。
  • 所需书类・费用
    保管申请书・遗嘱书(须使用符合法务省规定样式的用纸书写)・本人确认书类(驾驶证・My Number卡等)。手续费:每件3,900日元(收入印纸)。
  • 遗嘱书的样式注意事项
    用于法务局保管的遗嘱须使用规定尺寸・留边的用纸(A4尺寸・上边距5mm以上・左右各10mm以上・下边距5mm以上等)。

自书证书遗嘱与公正证书遗嘱的比较

  • 费用:自书证书遗嘱仅需法务局保管费用(3,900日元)。公正证书遗嘱根据遗产总额需缴纳数万日元至十数万日元的公证费用。
  • 证人:自书证书遗嘱无需证人。公正证书遗嘱须有2名证人在场。
  • 确实性:公正证书遗嘱由公证人制作,无效风险低。自书证书遗嘱若书写不规范可能无效。
  • 检认:自书证书遗嘱(未在法务局保管)须经家庭裁判所检认。法务局保管的遗嘱及公正证书遗嘱均无需检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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