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务局关于遗嘱书保管等的省令部分修订省令」(令和8年法务省令第8号)已于令和8年3月2日公布并施行。此次针对自笔证书遗嘱书保管制度的修订,主要包括三项内容:新设家暴(DV)受害者住址等不公开措施、扩大请求书记载事项及附件资料的省略范围、简化申请书等格式。

修订1:新设家暴受害者住址等不公开措施

遗嘱人死亡后,继承人・受遗者等・遗嘱执行者等在申请领取遗嘱书信息证明书或在显示器上阅览遗嘱书时,除遗嘱书图像信息外,还会显示遗嘱人的住址・本籍及受遗者等・遗嘱执行者等的住址。若因显示这些信息而可能对家暴受害者或与其情形相当者(如已获得市町村家暴等支援措施的人)造成伤害,现新设可向遗嘱书保管官申请不显示该信息的制度。

📌 不公开措施要点
  • 对象:遗嘱人的住址・本籍,受遗者等・遗嘱执行者等的住址(证明书・阅览画面上显示为「-」)
  • 申请人:遗嘱人本人(死亡后为不公开措施对象本人,若该人也已死亡则为其继承人),法定代理人也可申请
  • 申请地点:全国任一遗嘱书保管所(不限于保管遗嘱的保管所)
  • 所需附件:证明有受害之虞的文件(如家暴等支援措施决定通知书)
  • 注意:遗嘱书原本及其图像信息本身不属于不公开措施对象(原则上不可进行遮蔽处理),因此须注意勿在遗嘱书正文中记载不希望被公开的住址・本籍

修订2:扩大请求书记载事项・附件资料的省略范围

在遗嘱书保管所已就遗嘱人死亡进行记录的一定情形下(如已发出指定者通知或相关遗嘱书保管通知,或已交付遗嘱书信息证明书・遗嘱书保管事实证明书等),申请领取遗嘱书保管事实证明书或申请阅览申请文件时,可省略请求书中记载遗嘱人的最后住址・本籍・死亡年月日,以及附上证明遗嘱人死亡的文件(除籍誊本等)。由此,即使是与遗嘱人非亲属关系、不掌握其住址・本籍的受遗者・遗嘱执行者等,也可先申请阅览申请文件以确认遗嘱人的住址・本籍。

修订3:简化申请书・遗嘱书等格式

  • 从申请书・申报书・请求书格式中删除申请人・申报人・请求人的署名栏(旧格式仍可继续使用)
  • 申请保管的遗嘱书为1页时,无需记载页码(2页以上时仍须记载)

总结

  • 令和8年法务省令第8号已于令和8年3月2日公布并施行
  • 新设家暴受害者等可申请不公开遗嘱人住址等信息的制度
  • 遗嘱人死亡已有记录的情形下,扩大了请求书记载・附件资料的省略范围
  • 通过删除申请书等署名栏、1页遗嘱免记页码,简化了格式

符合家暴受害者情形的人士若考虑利用自笔证书遗嘱书保管制度,需准确理解不公开措施的适用范围(遗嘱书原本本身不在此列),并在遗嘱书正文记载内容上多加注意。关于遗嘱书制作・保管申请手续如有疑问,请咨询樱花中央法务事务所(法务省认定申请取次行政书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