接收特定技能外国人的企业(特定技能所属机关)须向出入国在留管理厅履行定期届出随时届出两类届出义务。若怠于届出,可能面临罚则(在留资格取消・对企业的制裁),并将影响续签申请。本文梳理各届出的内容・期限及注意事项。

届出种类概要

特定技能所属机关的届出义务分两大类

定期届出:每季度定期提交的报告
随时届出:发生特定事由时随时提交的届出

两类届出均提交至所属机关所在地管辖的地方出入国在留管理局。推荐通过入管电子届出系统在线提交。

① 定期届出(每季度一次)

特定技能所属机关须在每年1月・4月・7月・10月的最后一天前,提交上一季度(3个月)的接收状况届出书。

  • 1月31日:10〜12月接收状况
  • 4月30日:1〜3月接收状况
  • 7月31日:4〜6月接收状况
  • 10月31日:7〜9月接收状况

定期届出的主要记载内容

  • 特定技能外国人的姓名・在留卡号码・国籍・在留期间
  • 从事的业务内容
  • 雇用形式・报酬金额(是否与日本人同等以上的确认)
  • 社会保险・税务的加入・缴纳状况
  • 支援计划的实施状况(委托登录支援机关时,其执行状况)

② 随时届出(事由发生时)

发生以下事由时,须在事由发生后14日以内(部分为17日以内)提交随时届出。

  • 接收开始・终止
    特定技能外国人开始就劳(雇用开始)或终止就劳(合同到期・解雇・离职等)时,须在14日内届出。
  • 所属机关变更
    法人合并・公司分割・事业转让・商号或名称变更・代表人变更等,须在14日内届出。
  • 支援计划变更・中止
    变更支援计划内容或中止支援时,须在14日内届出。
  • 外国人本人失踪
    得知特定技能外国人下落不明时,须立即(以3日内为目标)届出。
  • 所属机关停业・倒产
    废止事业所或被裁定开始破产程序等,须在14日内届出。

怠于届出的罚则・影响

  • 入管法上的罚则:怠于届出或虚假届出,可能被处以30万日元以下罚款(入管法第76条之2等)。
  • 在留资格取消・续签不许可:届出义务违反构成特定技能外国人在留资格取消及续签不许可的事由,直接影响外国人的在留。
  • 特定技能所属机关欠格事由:届出义务违反累积达到一定程度,可能被认定不符合特定技能所属机关要件,导致无法继续接收新的特定技能外国人。

常见错误・注意事项

  • 未掌握季度末日期:务必在日历中设置提醒,确认每年1・4・7・10月末的届出截止日。
  • 忘记电子届出系统账号密码:妥善保管入管电子届出系统的账号信息。
  • 离职时忘记届出:特定技能外国人离职时,随时届出(14日内)常被遗忘。建议将其纳入外国人员工离职手续流程。
  • 变更支援计划内容未届出:支援内容发生变更时,须在14日内届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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