持有特定技能1号・2号在留资格的外国人,在一定条件下可以进行转职(变更就劳单位)。与技能实习制度不同,特定技能允许本人自愿转职,但若忽视手续,将面临不法就劳或在留资格被取消的风险。本文解说特定技能外国人转职时的手续流程・届出义务及注意事项。
特定技能转职的基本规则
特定技能转职的基本事项
・ 特定技能1号・2号持有者,在同一分野内可变更就劳单位(无需申请在留资格变更)。
・ 转职后须在14日以内向入管提交届出(所属机关变更届出)。
・ 跨分野转职(例:介护→农业),须申请在留资格变更许可。
・ 在确定新就劳单位之前离职,将陷入「无就劳单位」状态,可能导致在留资格被取消。
特定技能转职的允许范围
特定技能在留资格与特定「分野(行业)」相绑定。在同一分野内转职无需申请在留资格变更,但跨分野时须另行办理手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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同一分野内转职(例:从介护设施A转至介护设施B)
无需申请在留资格变更。转职后14日以内向入管提交届出即可(同时建议取得就劳资格证明书)。 -
跨分野转职(例:饮食料品制造业→建设业)
须申请在留资格变更许可。在新在留资格获批之前,不得在变更后的分野从事就劳。
转职手续流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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① 先确定新就劳单位
在离职前确保已落实下一份工作至关重要。长期处于无就劳单位状态,可能构成在留资格取消的理由(出入国管理法第22条之4)。 -
② 提交离・入职届出(14日以内)
发生转职(从前职离职并入职新单位)时,须在14日以内向出入国在留管理局提交「关于所属(合同)机关的届出」(入管法第19条之16)。也可通过入管在线系统提交。 -
③ 取得就劳资格证明书(建议)
虽非义务,但申请「就劳资格证明书」可证明在新就劳单位合法就劳,建议取得。转职目标企业为降低雇用外国人的不法就劳风险,有时也会要求提供。 -
④ 在留期间更新申请(下次更新时)
下次在留期间更新时,附上新就劳单位的相关资料(雇用合同书・所属机关概要书等)进行更新申请。
转职时的注意事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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避免长期无业
特定技能在留资格以「从事就劳」为前提。无正当理由长期无业,可能构成在留资格取消的理由。 -
支援计划的持续义务(特定技能1号)
特定技能1号要求新所属机关制定并实施支援计划。若转职目标企业未委托给登录支援机关,则须自行整备支援计划。 -
转职后薪资须达日本人同等以上
在转职目标企业的薪资,也须与从事同等业务的日本人同等以上。 -
确认在留资格种别
请确认当前在留卡上记载的在留资格为「特定技能1号」或「特定技能2号」,并确认新工作属于对应分野。 -
未提交届出将受罚款处罚
怠于提交所属机关变更届出,可能被处以20万日元以下的过料(入管法第71条之2)。
接收企业的义务
转职目标企业(特定技能所属机关)也须履行以下义务:
- 签订特定技能雇用合同(入职时)
- 委托给登录支援机关或自行制定・实施支援计划(特定技能1号)
- 向入管提交受入报告(定期届出・随时届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