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务省民事局公布了2026年6月24日公布的《部分修改民法等的法律》(令和8年法律第45号)概要。在成年监护制度方面,将原按事理辨识能力程度划分的「监护・保佐・辅助」三类中,废除监护与保佐,统一为就本人所需事项授予代理权・撤销权的「辅助」制度。施行日为自公布起不超过2年6个月的范围内由政令规定之日(自公布日起算最迟至2028年12月)。截至令和7年(2025年)12月底的利用人数为:监护180,828人、保佐58,162人、辅助18,078人。
背景与审议经过
法务省列举的修法背景包括:老龄化加剧与独居家庭增加使成年监护制度・遗嘱制度的需求增加且多样化;无论有无障碍均应尊重自我决定的理念增强;从解决所有者不明土地问题等角度,遗嘱的重要性提高;遗嘱制度需要适应数字技术的普及。审议于令和6年2月由法务大臣向法制审议会咨询而启动,令和8年2月汇总要纲并向法务大臣答复,同年4月内阁会议决定法律案,6月参议院全体会议表决通过并成立,6月24日公布。
现行制度的问题:「监护」使自我决定受到不必要的限制
现行法按本人事理辨识能力的程度,统一规定可利用的制度:「不充分」为辅助,「显著不充分」为保佐,「欠缺的常态」为监护。一旦被认定为欠缺事理辨识能力的常态,就只能利用成年监护人拥有概括性代理权・撤销权的「监护」,即使只想为遗产分割等特定目的使用,自我决定也被限制得超出必要。此外,监护・保佐在事理辨识能力未恢复期间无法停止使用,监护人等的更换也仅限于侵占等不正当行为或严重不检点等针对监护人一方情况的解任事由。
成年监护制度的主要修改内容
- 统一为辅助:在事理辨识能力不充分、本人同意、且有利用制度必要的前提下,就特定行为逐项作出授予辅助人代理权的审判(例:遗产分割的代理权)或须经辅助人同意的审判(本人未经辅助人同意所为的行为可撤销)。废除监护・保佐制度(民法第7条、第9条、第11条)
- 特定辅助机制:开始辅助者被认定为欠缺事理辨识能力的常态时,可选择使法定重要财产行为均可撤销的机制(特定辅助)(民法第10条)。利用特定辅助时,听取两名以上医师的意见后,明显无必要的可不进行鉴定(家事事件程序法第119条)
- 终止制度利用:即使事理辨识能力未恢复,家庭法院认定已无利用制度必要时,可经申请或依职权终止(民法第12条)。包括辅助人每年一次向家庭法院作状况报告时认定无需继续的情形
- 尊重本人意见:选任辅助人时应考虑的因素中,将「本人的意见」置于首位(民法第876条之2);辅助人须以向本人提供信息、听取本人意见等适当方式把握本人意向(民法第876条之11)
- 新增解任事由:即使辅助人无侵占等不正当行为,「为本人利益特别必要时」也可解任。例如辅助人不与本人面谈而使本人无法得到适当保护的情形(民法第876条之5)
- 提高报酬的可预测性:家庭法院决定报酬时,明确辅助人所办事务的内容等为考虑因素(民法第876条之19),并预定公布报酬请求获准案件的实绩
死后事务・家事案件程序・特别代理人
统一为辅助制度后,本人死亡后的事务可能滞碍,因此扩充辅助人的权限:辅助人可订立本人遗体火化・埋葬的合同,并可在本人死亡当时权限范围内,实施保存继承财产所必要的行为(民法第876条之26)。例如,获得设施入住合同及设施使用费支付代理权审判的辅助人,在本人死亡后支付未付的设施使用费。现行法仅承认成年监护人具有死后事务权限。
在家事审判程序中,开始辅助的审判、授予代理权的审判、须经辅助人同意的审判等,原则上均需听取本人陈述。此外,由于是否需要利用辅助制度不仅从医学角度,还要结合本人的生活状况来判断,家庭法院在认为有必要的案件中,可就本人的身心状态及生活状况等向市区町村长等适当人员征求意见(家事事件程序法第120条)。另外,当意思表示的相对方处于欠缺事理辨识能力的常态且无人为其接受意思表示时,家庭法院可经表意人请求,选任接受意思表示的特别代理人(民法第98条之3、家事事件程序法第149条之2)。
任意监护制度的修改
- 家庭法院认定明显无需任意监护监督人监督时,可不选任监督人,由家庭法院直接监督(任意监护合同法第7条)
- 即使开始辅助,也允许任意监护合同继续存续;基本做法是适当设定辅助人的代理权范围以避免权限重叠,并为需要调整的情形新设部分解除任意监护合同的规则
- 本人与任意监护受托人之间可约定任意监护合同生效的顺序(为应对任意监护人死亡等情形,委托下一位任意监护人的机制)(任意监护合同法第4条、第5条)
- 本人以公证书指定的人,也可申请启动使任意监护合同生效的裁判程序,即使并非亲属;开始辅助审判的申请等亦作同样安排(任意监护合同法第5条、第6条,民法第7条、第8条)
同一法律中的遗嘱制度修改
同一修改法还包含遗嘱制度的修改:创设「保管证书遗嘱」——将用电脑等制作的遗嘱数据或打印件提交法务局,本人当面或通过网络会议口述遗嘱全文,由法务局保管(民法第968条之2、遗嘱书保管法第7条、第8条);以及盖章任意化(民法第968条、第970条、第976条、第979条、第980条)。遗嘱制度的施行日为自公布起1年(需系统改造的为3年)不超过的范围内由政令规定之日。遗嘱制度详情请参见遗嘱书盖章废除・数字遗嘱(保管证书遗嘱)新设一文。
过渡措施:现有利用者会怎样
- 正在利用监护・保佐且希望继续时:基本上可按现行法内容继续利用;但解任事由与尊重意向义务适用修改后的民法(附则第2条、第3条)
- 希望转入新制度(辅助)时:按修改后的辅助制度提出申请以利用新制度;现正利用的监护・保佐开始审判被撤销(附则第2条、第3条)
- 希望终止制度利用时:可申请撤销监护・保佐开始的审判(附则第2条、第3条);申请权人包括本人、配偶、四亲等内亲属、成年监护人・保佐人等
- 正在利用辅助时:可按修改后的辅助制度内容继续利用(附则第4条);希望终止的可申请撤销辅助开始的审判
- 施行日前订立的任意监护合同:适用修改后的任意监护合同法,但旧法下已产生的效力予以维持(附则第6条)
据最高法院事务总局家庭局《成年监护相关案件概况(令和7年1月〜12月)》,截至令和7年12月底,利用人数为:监护180,828人、保佐58,162人、辅助18,078人。
实务要点
- 施行日尚待政令确定(成年监护制度为自公布起2年6个月以内,遗嘱制度为1年以内,需系统改造的为3年以内)。现有监护・保佐利用者不会因施行而立即发生变化,基本可按现行内容继续
- 施行后希望转入新制度或终止利用的,需向家庭法院提出申请(申请权人为本人、配偶、四亲等内亲属、成年监护人・保佐人等)
- 正在考虑任意监护的,改革的要点在于:开始辅助后任意监护合同仍可存续,以及调整辅助人代理权范围以避免权限重叠
信息来源
- 法务省民事局《部分修改民法等的法律(令和8年法律第45号)》概要资料(令和8年6月24日公布):https://www.moj.go.jp/content/001465481.pdf
- 最高法院事务总局家庭局《成年监护相关案件概况(令和7年1月〜12月)》(利用人数,转引自上述资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