出入国在留管理厅制定了2026年10月1日的《关于永住者在留资格撤销的指南》。这是8月4日公布的指南草案的正式版,入管厅页面记载自令和9年(2027年)4月1日起开始实施。指南说明了2024年修改入管法时新增的撤销事由(入管法第22条之4第1项第8号・第9号)的解释,以及撤销与“依职权变更”的判断思路。

指南的定位

📌 入管厅示出的基本框架
  • 制定日:令和8年(2026年)10月1日。开始实施:令和9年(2027年)4月1日
  • 即使符合撤销事由,原则上也是依职权变更而非撤销:除认为不宜继续在本国居留的情形外,法务大臣依职权许可变更为“永住者”以外的在留资格(入管法第22条之6)。大多数情况下预计变更为“定住者”
  • 变更之后:满足永住许可条件时,也可再次获得永住许可
  • 目的:根据修法时的附带决议(为避免不当侵害已经定居的永住者的利益,严格判断个别情况,并制定、周知含具体事例的指南),确保外国人及相关人员的可预见性和处分的公平性

三类撤销事由及示出的解释

① 不遵守入管法规定的义务(第8号)

  • 对象义务是入管法第9章(罚则)所担保、且不属于驱逐出境事由的义务,例如在留卡的携带・出示义务(第23条)、不得伪造变造在留卡的义务(第73条之3)
  • 因疾病、灾害等有“正当理由”而无法履行的,不属于该事由。另一方面,因过失违反义务的,也属于撤销事由
  • 忘记办理在留卡有效期更新・补发申请、因疏忽未携带等,虽属于撤销事由,但指南记载不设想仅凭这一次未履行就予以撤销
  • 行使伪造变造的卡、藏匿非法入境者等行为,既遂时属于驱逐出境事由,因此未遂时才属于撤销事由

② 故意不缴纳公租公课(第8号)

  • “公租”指租税全般(所得税、居民税、法人税、固定资产税等),“公课”指租税以外的公共负担金(公共医疗保险费、公共年金保险费等)。手续费・使用费以及罚款・过失罚款(交通违章罚款等)不包括在内
  • “故意”指明知有缴纳义务而有意不缴。综合收入・资产状况、拖欠的次数・金额・期间、经过及此后的情况,可明确认定无缴纳意愿时属于该事由。即使没有实际拖欠,明明需要申报却不申报的情形也包括在内
  • 永住者实质参与法人经营・管理,明知法人有缴纳义务而有意不缴的,也可能属于该事由
  • 预计属于的例子:长期拖欠并未向自治体申报就搬家而下落不明/经反复催缴・滞纳处分仍不表示缴纳意愿/多次不履行分期・缓缴的约定期限/因逃税等被判有罪/为逃避滞纳处分而隐匿财产
  • 预计不属于的例子:因疾病・灾害・失业等不得已的情况无法缴纳/响应催缴表示缴纳意愿并已分期或缓缴/正在接受相当于生活保护的措施/已从工资中扣除但所属企业未缴纳
  • 拖欠额等会被考虑,但并非按统一标准判断。永住许可后、修法实施前的故意不缴,在实施后才发现的,同样属于该事由,但不会仅凭实施前某一时点的情况立即撤销

③ 因特定刑罚法令被判处拘禁刑(第9号)

  • 仅限入管法第22条之4第1项第9号列举的罪行,均为故意犯罪。包括刑法中的侵入住宅、伪造文书、赌博、杀人、伤害、逮捕监禁、盗窃、抢劫、诈骗、敲诈勒索、涉赃物罪,以及危险驾驶致死伤等
  • 不论刑期长短,缓期执行的也包括在内

什么情况下会被撤销

符合撤销事由时,综合考虑经过、此后的在留状况及今后的在留意向,认为“不宜继续在本国居留”时予以撤销,否则依职权变更。指南示出的思路如下。

  • 违反义务(第8号):明显今后也无意履行义务的,或违反的情节在社会观念上难以容忍的。例如经反复指导仍不携带・出示或更新在留卡、企图行使伪造在留卡、企图协助非法入境者逃跑等
  • 不缴公租公课(第8号):明显今后也无意缴纳的,或拖欠额等在社会观念上难以容忍的。例如不只是没有资力,而是言行表明不愿缴纳;过去多次拖欠、今后也无望缴纳;因逃税等被判有罪等
  • 刑罚法令违反(第9号):认为犯罪倾向已加深的情形。例如永住许可后(含修法实施前)有拘禁刑前科,又因第9号的罪被判处拘禁刑。初犯即使缓刑,预计也是依职权变更
  • 即使判断应予撤销,在特别需要考虑家庭关系或人道主义时,也可能不撤销而依职权变更

国家・地方公务员的举报

国家或地方公共团体的公务员在履行职务中认为某外国人符合撤销事由时,可以向入管机关举报(入管法第62条之2)。举报不是义务,该规定是解除保密义务的依据。有举报不等于立即认定符合事由,而是经入管法规定的调查及听取当事人意见后判断。就公租公课而言,在催缴、滞纳处分过程中掌握的事实表明可能明确无缴纳意愿时,可以举报。

与自由民主党提言的关系

自民党外国人政策本部在2026年1月20日的提言中提出,应适当制定关于永住者在留资格撤销的指南,并为开始实施做好必要准备。其第2次提言(2026年6月9日)指出,因修改后的入管法将于令和9年4月施行,正在制定作为运用标准的指南,并提出应结合修改后入管法的实施情况,包括扩大撤销事由的范围在内,进一步研究。

这些是党的提言,政府并未决定扩大撤销事由的范围。入管厅此次的指南是对现行入管法第22条之4第1项第8号・第9号的解释,不含范围的扩大。另外,自民党网站在2026年10月29日把10月1日修改的永住许可指南说明为基于党的提言(该文章未提及撤销指南)。

实务要点(含行政书士意见)

  • 2027年4月1日起实施。指南明确了撤销之前先考虑依职权变更,因此即使存在可能符合事由的事实,也未必立即丧失永住资格
  • 日常准备方面,重要的是确认居民税、国民健康保险(或健康保险)、国民年金(或厚生年金)的缴纳情况,以及在留卡的有效期、携带和住址变更申报。缴纳有困难时,及早向缴纳窗口咨询并办理分期・缓缴,符合指南中“不属于”的例子
  • 参与法人经营・管理的永住者,法人的纳税及社会保险缴纳情况也可能成为审查对象
  • 个别案件是否符合事由、是撤销还是依职权变更,取决于个别情况。如有担忧,请先整理事实后咨询专业人士。详情请参见在留资格申请・入管手续介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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